【杂志精选】探析偷盗水

时间: 2023-09-22 11:52:54 |   作者: 极速看球

  偷盗水即指用水户包括公民、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破坏(更换)贸易结算水表、私接管道、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等其他为达到不交或少交水费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不正当非法手段不计或少计用水量的行为。长期以来,偷盗水现象都会存在,近年来,供水企业加强供水秩序的维护,专项打击偷盗水行为,广州、天津、济南、青岛、郑州、福州、麻涌等水司通过媒体也多有报道相关量刑的案例。

  陈璜,同济大学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类,工程硕士,现就职于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扎实的给水管网运行管理专业基础,13年从事一线供水管网运营管理,实践经验比较丰富。参与主持厦门水务产销差率(漏损率)管理团队工作。

  多数是发生在各种各样的管道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施工作业面开挖,为暗接管道提供便利条件。

  道路铺砖、顶管工程、洒水车加水、绿化喷灌等临时接水的项目,随意性的开启消防栓用水。

  利用水表固有缺陷或者管道漏水、消防栓漏水等现象,主观上有意识的点滴偷水的行为及其他偷盗水行为。

  自来水生产和运送过程中,是将水资源通过劳动转化为符合使用上的要求的成品,而在这“转化”也就是生产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动的成本,那么到成为成品时,就是商品。任何形式的盗用城市供水行为都使供水企业的财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理应承担对应责任。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相应的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悔过、收缴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对于主观上有意识的点滴偷水的行为,因行为数额小,仅供自己使用,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城市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很难查处,也很难参照现有法律和法规作出相应处罚,但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

  《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都对偷盗水的责罚有明确的经济处罚。

  用户不得采取故意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等形式窃水。用户窃水造成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用水时间计量收费;

  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以出水管道在正常供水服务水压下单位时间内的连续流量计算;

  用水时间无法查明的,居民用户按一百八十日(每日一小时)计算,非居用户按一百八十日(每日六小时)计算。

  有前款用水行为的(擅自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盗用或者转供城镇供水等),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前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某城乡结合部用户,自建1栋4层的房子,其中最高层自住;第1层打通出租为店面共2间,分别为小超市、洗车店;2~3层,每层分割为6间,出租(带卫生间、小厨房)。据了解该栋房子于2003年建设完成。

  2019年4月2日,被某供水企业供水稽查人员发现破坏表器具DN15贸易结算水表水表,未计量用水,且该住户有用水记录以来,每月在水费系统中登记用水量为12~14吨/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盗窃水量的计算说明:

  该用户的用水量信息具有隐蔽性,水表记录读数与实际用水数量差距很大,该房屋出租房的人口流动性比例无法查实,且贸易结算水表的破坏时间无法查实。因此该用户无法查实盗窃的用水量、无法查实盗窃时间,因此无法准确评估正常用水量。

  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关于偷盗水量的计算说明,无法依表计量的偷盗水量计算:

  该户出水管道的管径为DN20,每个用水点的出水管径为DN15,因用户的用水性质较为复杂,居民、一般商业(超市)、洗车(高耗水)的用水量差距较大,依据《条例》的计算口径,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水价组成为自来水价+污水价,且近3年来,该地区水价出现2次的调整,且该户的偷盗水的用水性质有居民生活、一般商业、洗车,相对应的用水性质在不同时期的水价也不相同,因此对案值认定又更为复杂。

  现在水务公司已无执法权,对于偷盗水的执法只能依托公安局或执法局等部门,跨部门协调,工作难度较大。完善与建立水务企业的执法队伍,有助于将法规要义真正变为规范供水市场秩序的规则。但是,队伍的建设,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理论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政策、流程、现场取证、谈判等知识本领,秉公执法、作风过硬。

  完善相关的案值认定与计算方式,对于偷盗者应从严处罚盗窃者应受得刑罚高于受益曲线),以至于偷盗行为的动力不足,不愿意铤而走险,(图2 横轴代表偷盗水的严重性, 纵轴代表刑罚的严厉程度,箭头方向代表严重性和严厉性趋势强。)

  严厉打击因临时施工或短期用水而偷盗的行为,提高该偷盗行为的处罚成本;水务公司自身建设快速、便捷、经济合理的短期临时用水申请通道,降低用水成本。

  防盗消防栓的技术稳定性待提升,防盗产品的价格与普通产品的价格差距较大,投入与产出失衡。防滴漏水表对于滴漏现象有一定的防范作用,但是水表因灵敏度较高,经常发生自转现象,增加客户服务投诉,对于水司的困扰更大。水表附加防盗夹和防盗绳等产品的使用,可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防止水表器具的破坏现象,投入成本较小。

  水司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外部人员勾结一起偷盗水牟取私利的行为屡见不鲜。对于水司内部人员更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将偷盗水行为作为职业红线不可触碰,将道德的“软约束”与法律的“硬约束”有机结合。强化工作考核机制,严格监督与管理,减少职业偷盗水的便利条件。对水务公司的员工做相关法律的宣贯,水务公司大多是国有所有制企业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偷盗水行为可定性为国有资产流失,一旦水务企业内部人员触犯“红线”,即为职务犯罪渎职性行为,应受到相应的制裁。

  一般民众对于偷盗水行为触犯法律的意识非常淡薄,利用各自渠道进行偷盗水的法律宣贯,利用分发宣传手册、公告栏张贴海报、微信及多媒体宣传典型案例和法律和法规等。

  打击、遏制偷盗水行为,是供水公司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服务效益最大化的重要工作,需要有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做好持久战的工作准备,综合采用道德、技术、公约、科技等手段有机结合法律约束,达到供水企业与用水户的公平交易,提升全范围的供水安全保障,建立良好的供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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